首先是安全的,然后才是抗菌有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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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/CIAA 103.1《抗菌技術規范 第1部分:抗菌產品》對產品衛生安全性能的規定
4.2.1 抗菌劑應提供使用濃度,并使用原液或該使用濃度的5倍量進行衛生安全性能評價,且結果應符合表1的要求。
表1 抗菌劑的衛生安全性能要求
4.2.2 抗菌材料和制品的衛生安全性能要求
4.2.2.1 抗菌材料和制品使用的抗菌劑應符合4.2.1的要求。
4.2.2.2 抗菌材料和制品有可執行的抗菌標準,其衛生安全性能應符合該產品標準。抗菌產品若沒有可執行的抗菌標準,其衛生安全性能要求應符合表2的要求。
表2 抗菌材料和制品的衛生安全性能要求
4.2.3 不建議使用抗菌產品制作3周歲以內的嬰幼兒用品。
適度抗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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